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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B和时任董事长、时任高管因未按规定披露实控人、董监高情况等行为,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措施。具体违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B董秘自2018年1月起在控股股东行使法务部部长职权,且未在各年度年报“在控股股东任职情况”中如实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
——2026/03/06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历史沿革规则和现行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均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B董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职位,其在控股股东处行使法务部部长职权,本质属于违规兼任其他行政职务,违反人员独立相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现在处于年报季,上市公司在筹备年度董事会相关工作的同时,应全面核查公司董高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合规性,严格按照年报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防范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