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覆盖行业的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在生活、工作中的习惯也深受其影响。近两年疫情的反复,更是加速了各行各业在互联网的业务发展。什么是“互联网高频纠纷案件”?即各主体之间因通过互联网实施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其行为结果多数发生于互联网之上,且争议频次较高。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高频纠纷案件的整理、分析,对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点进行了总结。
互联网高频纠纷案件具有多变性、灵活性、前瞻性、频发性等特点,其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亦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具体从六个方面来看:
一、互联网高频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别
(一)合同类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二)侵权类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三)公益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四)行政类纠纷: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证据留存
互联网纠纷案件的证据多数为电子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规定,电子数据划分为四类:
(一)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页、博客、微博
(二)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三)网络操作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
(四)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文件:word、pdf、Excel文档、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
上述证据当事人可通过录屏、截图、下载、申请公证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固证。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时都应提交原件、原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提交复制件或复制品。
原件包括: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可以显示和识别的其他输出介质也视为原件。
三、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行为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均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在涉网案件中如果单纯地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显然不够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北京、广州、杭州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高频网络纠纷。非上述三地基层法院管辖的高频网络纠纷仍应根据《民事诉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实践中,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用户注册时、商家入驻时与其签订互联网协议,其中常以格式条款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对协议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实际连结点做了说明,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司法实践中,当原告以“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应无效”为由向法庭申请管辖异议时,网络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认为格式条款有效。若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则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此处需提醒注意的是,网络平台在约定格式条款时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释明义务,使用户能够知晓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也应尽到对一些格式条款的合理注意义务。
四、线上立案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直接登录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提交准备的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材料进行网上立案,等待法院立案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微信、系统消息等多种方式告知。非上述三地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地法院的线上诉讼服务系统、微程序等在线诉讼平台申请立案。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目前国内部分仲裁机构也开通了线上申请服务,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线上预约、提交材料、审核材料、交纳仲裁费即可完成案件受理。
五、线上审理案件的举证、质证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在线举证、质证规则,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求对于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文件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了合理质疑,则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提出意见,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鉴定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
其他法院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传统的“书面审”变为了“线上审”。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证据提供,应在开庭前将证据转换为电子数据,上传网上系统由双方下载,完成证据交换,并由法官在庭审时进行展示,由双方在线进行质证。如果当庭需要进行证据补充,需要向法庭申请,并将证据提交在线系统或当庭演示。在庭审结束书记员完成庭审笔录的制作后,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应对庭审笔录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线上签名,表示对庭审笔录的认可,如果有异议,由书记员在线修改。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许多仲裁机构推出的网上仲裁规则,若当事人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而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于庭审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简化质证程序,但应当记录在案。
六、案件实现线上执行
互联网高频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合同纠纷类的执行内容主要以赔偿、退款为主;而侵权纠纷类、公益类的执行主要以删除链接、赔偿、公开道歉为主。由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一键申请执行。
在疫情防控的现阶段,其他法院亦采取了多元化的线上执行手段,当事人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执行信息并提交申请执行书,执行法官通过科技技术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不间断查控,可做到第一时间实施网络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