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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旅游合同的一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出台《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于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该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该通知虽然已于2013年被废止,但对于《通知》叫停旅行团的政府行为引发的民事合同后果,其不可抗力的性质认定可予借鉴。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文旅29号《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由此可知,针对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于1月24日起停止,按照文旅部的要求,对于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1月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1月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旅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政府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上述限制措施已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故针对国内旅游服务合同以及1月27日后的境外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者、经营者均可以“不可抗力”解除或变更合同。
(1)境内旅游:鉴于目前疫情,各地旅游景点、酒店等均限制经营,且各景点均发布了相关退票规定,必将造成旅游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目前旅游预订国内各景点或酒店的,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2)境外旅游:由于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并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境内某一城市为疫区,因此疫情不能作为境外旅游项目的不可抗力事件。旅行者个人决定放弃出行,需按照合同中解除条款的约定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如旅游地国将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或境外国际航班停航导致无法履行的,旅行者个人与境内组团社、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均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个人,而对于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则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所确定的准据法来处理解除后的相关责任分担。
问题二:旅游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次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无法归责于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事由,因此旅客和旅行社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旅行者是否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尚未出行并已经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其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
问题四:旅行社是否应当全额退还相应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若旅游尚未开始,未产生任何实际费用,旅游者所缴纳的所有费用均应当返还;若旅游尚未开始,但已产生一定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在扣除已经支付但不可返还的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费用返还给旅游者,且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应凭证。
问题五:旅游经营者可扣除的费用如何确定?
在旅游合同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费用退还事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旅行社能够扣除的费用,一般包括机票、酒店、包车的退订费、签证费等,而旅行社的服务费和利润(含预期可得利益等)是旅行社需要分担的损失,不能从给付游客的余款中予以扣除。
问题六:履行辅助人收取的费用退还吗?
解除合同后履行辅助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但未必是全退,具体需要结合合同、政策、实际损失,并依据公平责任确定。存在涉外因素的,还需额外考虑当地的法律。
问题七:旅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费用如何承担?
若有在行程中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及时消毒、佩戴口罩、检测体温、自我隔离等,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题八:旅游者因疫情滞留的,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题九:如果变更旅游合同,费用如何承担?
旅游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本次疫情国内较为严重,行程中变更相关项目的情况较少发生,主要针对延期出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问题的情况。
问题十:应对措施
(1)通知义务
受到疫情影响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以减免责任、减少损失。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2)采取一切合理补救措施,主动减少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当事人应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3)合同解除后的协助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解除合同的,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依法负有在可行范围内的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办理约定的结算清理以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义务。具体到旅游合同,则涉及相关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结算、退款等。
(4) 保留各项相关证据,为可能的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对于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应注意保存证据。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