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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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民商事争议解决之最新六大变化(截至2020年2月9日)

自2020年1月初,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来,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防疫形势十分严峻,中央和地方政府均采取了包括封城、隔离、延长假期、交通管制等多项防范措施,在此情形之下,民商事审判活动也在发生变化,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出台多项指导意见及通知,确保案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变化一:针对疫情期间的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执行工作,最高院及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发布通知。

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1月30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来访接待事宜告知书》等通知,疫情期间最高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暂停了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通过最高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随后,北京、浙江、江苏、上海、重庆、吉林等各地法院相继发出通知,对做好当地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变化二:疫情期间,案件的立案、审判方式发生变化。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北京、湖北、湖南、河南、江苏、甘肃、新疆等全国多省份、各地区、各级法院发布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多地法院已于2020年1月30日至31日起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等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当事人可以通过当地法院审判信息网或当地法院有关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山东省高院、云南省高院、重庆市中院等全国多地法院相继推出互联网线上开庭模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网上开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也突破传统方式,实现互联网仲裁,多地同步远程视频连线进行庭审。相关具体要求,还应以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实际发布公告为准。

 

变化三:与案件审判工作有关的各类期限有所延长。

因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多地法院陆续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期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以2月3日为上诉期间届满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等诉讼活动一律延期。同时,因疫情防控原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各个地区的限制措施程度综合决定延期开庭的,法院决定延期开庭的会告知当事人。具体案件的申请延期开庭等事宜还需当事人及时与当地承办法官联系。

 

变化四: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履约问题或纠纷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普遍得到适用。

此次疫情在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履约的重大问题方面会产生影响。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此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特点,但是,对于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履约问题或纠纷是否全部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研判影响程度,当事人履约能力、客观情况等综合判断;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规定,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因此,在个案中,如何适用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因“一刀切”地适用侵害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变化五:一系列关于劳动用工法规及指导意见的相继发布。

疫情蔓延之下,延期放假、复工原因引发的,针对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的员工是否构成工伤;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等由于疫情导致的劳动关系领域,产生了诸多新问题,目前,根据疫情防控之需要,人社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同时,地方各省市也陆续发布通知,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保缴纳等问题。

 

变化六:受疫情影响,因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口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引发一系列“维权”案件。

受疫情影响,全国多地出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物资疯抢一空的现象,更有不良商贩趁机,任意抬高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制造、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的“假口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者,公安部已发布《公安正式通告:严打15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多人已刑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于商贩涉嫌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企业也会受到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这些企业或个人在受到前述严厉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处罚后,在民商事领域,也会引发一系列因被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企业或消费者的“维权”案件。

 

截至2020年2月9日,随着疫情的蔓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政府采取的各类防控措施等导致的各类民商事活动的变化、新问题或纠纷的增加,我们相信,最高院有望会同其他司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