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摘要: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新型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陆续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这也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针对上市公司的合同履行、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应急安排、诉讼程序、劳动人事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为面临严峻形势的上市公司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相关应对策略。
一、新型肺炎疫情下合同履行障碍的应对措施
基于各地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货物的生产、运输环节可能面临效率低下,甚至停滞不前的状况,因此极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约。公司应谨慎面对相关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尽量避免因此产生重大损失。在分析相关应对措施前,首先应当明确此次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对此,可参照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对于履约纠纷的规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认定。
(一)公司作为供货商或采购方应如何应对
1、作为供货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
(1)供货商在疫情期间主要面临的合同风险
①不能履行生产货物的义务,造成根本违约。
②交通不便导致迟延履行。
③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2)供货商对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及时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并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当公司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公司不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公司除了履行通知义务外还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证明义务。“证明可以是由公证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 ¹
②采取合理且适当的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公司若发现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止损。
③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
④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减免
依照合同履行受到障碍的不同程度,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仍有可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公司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疫情导致公司完全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公司受到的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对其承担的责任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值得注意的是,迟延履行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的,不能免除当事人责任。
2、作为采购方公司应注意的事项
(1)采购方公司在疫情期间主要面临的合同风险
①货物制造成本及货物价格受到疫情影响,供货商极大可能会提出提高货物价格的要求。
②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货物将增加处理成本。
③因风险转移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2)采购方对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及时与供货商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方可与供货商就重新确定交付时间、调整合同价格、确认货物处理成本的承担方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公司应当保存协商过程中证明合同解除或者变更的相关证据,可以提供双方的沟通记录、变更后的合同安排等证据,其中书面证据为佳。
②发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
当供货商主张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请求减免责任时,采购方可以举证证明疫情对合同的影响不足以达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程度,仅属于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采购方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疫情地区的政府公文、供货商公司的复工通知等证据,其中书面证据为佳。
(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若发生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①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②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③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④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²
(三)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各银行保险机构将通过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
(四)其他事项的风险提示
1、建议公司尽快审查已签订且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发现存在有违约可能性的,及时与对方协商沟通,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方式尽快解决;
2、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渠道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3、针对此次疫情所产生的合同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建议公司后续拟定合同时对该类情形作出详细约定,完善合同文本。
二、新型肺炎疫情下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
由于目前正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集中时期,新型肺炎疫情可能会导致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难以按期进行。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灵活妥善调整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信息披露事项的调整
1、披露期限的适当放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受此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年报存在实际困难。相关部门充分考虑了本次疫情的严重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了如下调整:


2、畅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通道
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接受了《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在答记者问时,李主席也表明,“为支持上市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目前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已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随时接受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沟通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发布全力支持防控疫情的通知,并公告了相关业务咨询的联系方式。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需披露事项
除定期报告外,上市公司还应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担保、重大合同、重大债务、持股变动、重大诉讼与仲裁、赠与或受赠资产等事项,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目前,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此次肺炎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例如宜昌交运(002627)、牧原股份(002714)、中国天楹(000035)、东方精工(002611)等。上市公司自愿公告疫情影响,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充分、及时、有效地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另外,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公告了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对外捐赠情况。
三、新型肺炎疫情下对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
并购重组项目的影响及调整
(一)进行中的并购重组项目可能受到的影响
新型肺炎疫情波及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正在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所造成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延长耗用时间。由于此次疫情的影响,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必然会受到负面影响,导致企业财务数据的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第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进度放缓。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资本市场有可能会受到的影响,相关部门主要从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灵活办理方式等几个角度作出及时应对。具体内容如下:


四、上市公司发生疫情后的应急安排
(一)公司的处理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疫情危机,上市公司应义不容辞地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在发生疫情后,公司在复工后应当积极做好严密的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内容为:①前期准备工作:收集资料开展宣传,储备防疫物资,制订员工感染后的应急预案并准备相关物资。②复工后工作安排:各级部门做好员工健康统计工作,如有感染症状出现应立刻隔离并上报管理层,定时测量体温,登记外来人员等。³
(二)员工的行动方案
公司员工应主动做到如下方面:①积极配合公司防疫安排,不信谣、不传谣。②注重个人卫生,做好日常防疫隔离工作。③不瞒报自身健康信息,如有感染情况及时上报。
(三)防止触碰刑法高压线
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疫情期间发生的30个罪名作出司法解释。对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刑法罪名认定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1、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该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名
该解释第2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滥用职权罪及失职罪
该解释第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4、其他罪名
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等。
五、新型肺炎疫情下公司
进行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疫情期间公司进行诉讼的注意事项
1、诉讼程序的工作调整
因疫情发生,法院诉讼程序不能如常进行。诉讼程序的工作调整主要如下:①现场立案暂时停止,当事人可进行网上立案。立案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上诉期限中的节假日计算以延长后的春节假期为准。③因疫情受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申请延期。⁴各地公司需要及时关注案件管辖法院在网络上发布的疫情期间诉讼事项的通知。以北京地区为例,2020年2月3日,“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诉讼事项告知。
2、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由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公司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在春节假期期间的,在2020年2月3日法院上班时间内提起诉讼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受到疫情影响而毫无合理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疫情才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公司能够在网上办理相应的立案程序,则不构成“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条件。
3、期限顺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若公司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同理于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若存在合理方法足以使公司在期限内完成诉讼程序,则疫情不构成不可抗拒或正当的事由。
(二)疫情期间公司进行仲裁的注意事项
1、仲裁程序的工作调整
仲裁程序的工作调整主要如下:①立案进行先期咨询,收到回复后再安排后续工作。②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③因疫情受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参加仲裁活动的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申请延期。⁵同理,各地公司应及时关注案件管辖仲裁委员会在网络上发布的疫情期间仲裁事项的通知。以北京地区为例,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疫情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2、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期限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上述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劳动人事安排
(一)针对热点问题的回答
1、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2、对感染新型肺炎员工的相关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提前复工的相关处罚
为加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对于疫情最为严重的湖北省,也在国务院批准下,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13日。同时,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等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延期复工通知。
若企业提早复工,视事件严重情况,有可能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特别提示
1、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且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复工,避免因此面临法律风险。
2、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证明、交通管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员工因疫情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复工,不得与该患者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针对新型肺炎疫情下公司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关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论著》专栏,本所律师将不断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注: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您有相关问题,请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
注释:
1. 引自庞理鹏、刘浪:《策略研究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分析》,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7WQVu0sZwWF1pLA37DKXFw,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5。
2. 引自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中国贸促会这个证明来帮您!》,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MLRcEDnwo0-9izY4MhqTQ,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5。
3. 参照启迪之星菏泽:《必备丨企业节后复工疫情防控方案大全》 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2gFTbaRdFCrASBVTsFOPxQ,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5。
4. 参照北京法院诉服办:《北京法院12368热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 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Ym08Ymp-VMhzka8uPH17g,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5。
5. 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b_T5hbYlltMbB51NiqHyMA,最后访问时间: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