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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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阅尽疫情期间刑事实务大事件(截至2020年2月6日)

己亥年末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庚子年春疫情的阴霾仍笼罩整个华夏。严峻的疫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起新的挑战,更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及律师开展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为应对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出台因应之策,以期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长治久安及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至2020年2月6日法律政策、法律事件的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实务的六大事件需重点关注。

 

事件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出江湖”

治乱用重典,2003年“非典”疫情催生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7年过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部司法解释依然“宝刀未老”。《解释》从“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的行为”、“突发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等几大方面,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30个罪名。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有《刑法》28、29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114、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及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因《解释》针对发生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的犯罪活动,所以较多地规定了对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内容。在疫情防控的当下,必须对该《解释》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件二:最高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办案指导意见

针对有些地方、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办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规范提供明确指导。关于办案方式,《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放一起减的办案工作机制。关于办案期限,《意见》明确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而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意见》指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事件三:公安部严打15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会议强调继续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的不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发布严打各类涉疫违法行为的通告《公安正式通告:严打15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多人已刑拘!》,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15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截至2020年2月6日的涉疫案件数量暂未公布,但至2020年1月29日12时,全国治安系统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

 

事件四:首例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病例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导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决绝隔离者比疫情本身更可怕。因此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明确严惩违反疫情隔离制度的病例。但是依然不能阻止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以致造成严重后果。2020年1月27日青海西宁晚报发布《确诊病例苟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该二人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西宁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荀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荀某最终是否会被定罪尚未可知,但是该案及之后又查处的多起案件可对其他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传播病原体人群或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事件五:看守羁押场所相继发出推迟或暂缓会见的通知

按照往常惯例,会见工作是律师节后开工的重中之重。但是临近春节假期结束之时,看守所羁押场所相继发出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会见的通知。其中有上海律协发出的《一份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律师会见工作的温馨提示》,北京各看守所亦发出暂缓会见的通知。告知律师除因开庭原因急需会见外,建议律师延后会见;如因开庭等原因确需会见的,建议提前预约,并需自觉全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各律师在会见前,需要据实说明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因看守所集中羁押人数众多,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容易发生聚集性病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看守所关于暂缓会见的通知十分必要,各律师工作者在安排会见工作之前,务必确认各地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通知。

 

事件六:多起社会热点事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020年2月4日福建省纪委监委在其网站发布《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三起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典型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问题,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100起、处理170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人。全国范围内,已有多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处分,包括引起社会热烈讨论的黄冈市卫健委主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除医护人员外的疫情防控责任人员,面对疫情防控仍敷衍了事,对携带或者疑似携带传染病体的病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疫情、灾情加重的,除行政问责外,还应当以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2020年2月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在其网站发布《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的湖北省红十字会的3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武汉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处理捐赠物资上的不力,“鄂A”牌公务车直接从红十会字提取物资给领导使用等,均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口诛笔伐。目前,湖北省纪委监委仅对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仅公布了行政处分,而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职务侵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