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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D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D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处以罚款合计1,780万元。D公司具体违法情形之一如下: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年12月2日,D公司的控股子公司F公司与K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F公司向K公司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设备买卖合同》。D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至今未披露。
二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D公司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6/03/11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当前状态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合同涉及具体金额的,通常参照适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事项应披露的金额标准判断。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亦规定,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本案中,D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已达到披露标准,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后续解除该合同也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进展。然而,截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具之日,D公司仍未披露该合同的订立及后续履行进展,明显违反了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D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的年度报告中均未提及该合同,亦不符合年度报告的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