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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W时任董事长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损失,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违规情况如下:
2018年1月5日,上市公司W与政府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并与公司N按照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6日,相关部门向上市公司W下发《通知函》,告知因上市公司W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被认定为违约金,该金额占上市公司W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956.31%,公司未就该大额赔偿责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4月27日,上市公司W披露2020年年报,将该违约金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辽宁证监局认为时任董事长知悉上述大额违约金事项,未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
——2026/03/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7.7.6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案中,项目履约保证金被认定为违约金,构成了上市公司W当时可能需要承担的大额赔偿责任,属于法定及时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当前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面临大额赔偿责任时需要履行的信披义务要求较严,将上市公司评估损失面临可能需要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列为需要立即披露的风险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说明情况。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应当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大额赔偿、重大违约等风险保持警觉,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事项及风险影响,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