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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F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高管收到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明,违规事实如下:
未披露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符合规则的规定。
证监局认为,上市公司F存在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等情形,决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6/03/03


当时适用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及现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均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通过半年度核查,董事会可及时识别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的差异,并在专项报告中说明原因。同时,深主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进一步规定: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综上,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履行法定信披义务、压实监督责任、管控项目风险、满足外部监管的核心要求。上市公司须按期披露半年度专项报告,完整说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年度专项报告还应同步披露保荐机构核查及会计师鉴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