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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展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明确涉案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及确认被诉侵权设计是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类的产品上后,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关键步骤。
本文,海润天睿周永恒律师及其团队对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要素进行辨析。
文章关键词: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
一、侵权评判中相同性或者相似性比较的规则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首次从司法解释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由此,可以得出,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观察审美水平为基础,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主要考虑两点关键要素: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下文将分别辨析这两个要素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例如,电视机的背面和底面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因而在电视机使用过程中容易看到部位设计的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的背面和看不到的底面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除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第91条对直接观察进行进一步地定义,“直接观察是指在进行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技术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即使《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对相同或近似设计进一步细化,但实践中对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范围仍然无法准确界定,本文将通过案例解读进行深入分析。
(一)重点考虑正常使用时主视图呈现的部位及其设计特征
在天津斯秘特精密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凯隆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指出,对计量仪器类产品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客观上了解此类产品外观功能的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视图呈现的部位及其设计特征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1。
汕头市潮南区多好文具厂、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主视图是正常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控侵权设计的右侧图与涉案专利的右视图虽然存在区别,但其显示的侧面是一般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部位,两者在上述位置的区别也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2。
从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得出,在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状态时主视图呈现的部位及其设计特征在实践中都容易被视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于正常使用时处于视觉背部的设计特征则一般认为不容易观察到的其他部位,处于视觉背部的区域出现的区别相比主视图呈现的部位容易被认定为属于局部细微区别或是局部的细微变化,但并非绝对,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
(二)根据产品性质和用途,综合考虑产品的各种使用状态
笔者认为不应对“正常使用时”的理解过于限缩,应结合不同产品的性质和用途,考虑产品各种使用状态下或一般消费者购买时容易或明显能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如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85号案高仪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以下简称“指导案例85号案”),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淋浴喷头产品由喷头、手柄构成,对于喷头、手柄被视为认定整体视觉效果的考虑因素并无争议,认定的争议在于喷头与手柄的连接处是否为认定整体视觉效果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考虑因素。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将喷头与手柄的连接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淋浴喷头产品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并不仅限于其喷头头部出水面,在对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其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应作为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授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根据产品用途,综合考虑产品的各种使用状态得出3。
在原告新疆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疆某和田玉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上诉方主张陈列和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是主视图反映的外观设计,主视图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而背面和正背面对成型不会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而法院对此予以反对,认为对于佩戴的装饰吊坠,虽然佩戴过程中背面不会外露,但是和田玉吊坠具有一定价值和收藏意义,而作为特殊产品,其相应的消费群体区别于一般消费群体,对于玉石产品的外观会施加更高的注意程度,并且佩戴吊坠时必然要区分正面与背面,消费者习惯将正面佩戴在前方,因此涉案专利正背面对称无需区别均可以佩戴在前方,而被控侵权产品,一面立体一面光滑,只能将立体表面作为正面佩戴,由此法院认定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而易见的区别。在此案件中,法院的观点则是根据和田玉作为特殊产品,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用途,考虑和田玉使用状态,综合考虑下确认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这一范围而非单纯地承认主视图否认其他区域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4。
此外,在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指出,通电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电子产品使用状态之一,也应当被纳入考虑范围5。从上述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应当重点辨认产品处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情形,并据此判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范围,尤其应当注意当产品正常使用会存在不同使用状态的情况。
三、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界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范围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界定这一范围可以作为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定相同或者近似时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通常会主张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现有技术抗辩,而界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对授权外观设计的权利。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主旨在于保护其创新,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外观设计专利得到授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6。
设计要点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表述用语,《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设计要点也进行定义,“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所以可以将设计要点视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也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指导案例8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指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从该指导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利用设计特征进行专利侵权的判断给出了一定的思路,即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但同时也给专利权人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证明哪些设计属于设计要点成为专利权人需要格外注意的事项。若主张过多的设计要点,则有可能导致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权利人主张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而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似。下文将介绍可以作为认定设计要点的重要依据。
(一)简要说明记载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专利审查指南》中亦有相同要求。所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可以作为描述该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重要依据7。但可能存在早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简要说明或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通常只会指明一张视图作为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并不会具体指明那些设计属于设计要点的情况。
(二)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相关申请和审查文件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指导案例85号案中,根据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86号决定,认定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最接近的对比设计证据1相比:“从整体形状上看,与在先公开的设计相比,本专利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喷头正面出水区域的设计以及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具有较大差别,上述差别均是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设计内容”,即该决定认定喷头出水面形状的设计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之一。法院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一起认定了喷头出水面形状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大。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本案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1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对于门锁类产品而言,带有L形门把手的长条形锁属于较为常见的形状,一般消费者对于长条状面板的具体形状以及其表面装饰线条的变化会更加关注,涉案专利相对于比对设计1和比对设计2在面板具体形状、装饰以及有无锁芯上的差别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从而对整体视觉效果构成显著的影响。在近似性比对时,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8。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法院的认定持支持意见。
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9中,法院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书中的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认为上述不同点可以作为涉案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重要认定依据。此外,本案中,法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查咨询中心出具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即在极柱和箱体的具体形状、结构和接线以及连接方式方面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
此外,在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内容判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根据这些设计特征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10。
从上述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通常会主张被诉侵权方采用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被诉侵权人则抗辩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同。此时由专业机关出具的检索报告、审查决定书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证据会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更容易使法官达成心证。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一般均会记载于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相关申请和审查文件中,这些程序和文件会对授权外观设计设计要点进行认定,法院基本会采纳,因此这些证据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法院认定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具有设计要点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应当予以重视11。另外这些证据对授权专利的设计要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彼此之间形成论证补充,所以有利于精准认定区别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从而准确判断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以及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同或近似。
但实践中,由于检索数据库对现有设计的收录差异、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的检索能力局限等因素,一般不宜将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声称的“设计要点”或者某一具体的无效审查决定中确定的涉案外观设计相较于某一具体对比文件得到的区别特征直接认定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充分考察现有设计整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小结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两个关键因素都是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重要要素,但还有判断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因素,如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需考虑的“设计空间”。所以实务中会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指导下,就授权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后,综合考虑各因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从而得出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