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数据作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生产要素”,正在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全新动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转型的推进,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创新的可能性。
本文褚轶律师团队从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现状、数据交易监管、数据交易市场未来展望多角度出发,以期洞悉我国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上的路径探索。
文章关键词:中国数据交易市场、数据、数据交易、发展、政策
一、 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现状
(一) 概述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数据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生产要素,主要通过改善经济效率、提高生产率来推动经济增长,更多地发挥类似于技术的作用[1],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核心推动力。对发展中国家如我国这样的赶超型经济体来说,数据要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数据交易是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以数据商品作为交易对象,进行的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商品的行为。数据交易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数据提供方、数据接受方和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提供方和接受方大多数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以有偿的方式提供和接受商业市场数据。目前我国数据提供方与接受方多为央企、国企、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研究机构。数据交易场所则是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其提供交易渠道。[2]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所交易的数据基本分为公共数据、行业数据、科研数据、社会数据四大种类。
(二) 数据交易市场现状
1.数据交易方式
数据交易方式有多种分类:按照交易是否经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按照交易模式进行分类,可分为直接交易、单边交易和多边交易;按照交易产品类型进行分类,可分为原始数据交易、数据产品交易与数据服务交易。
2. 数据交易市场规模
(1)数据要素市场及规模
数据要素市场是以数据产品及服务为流通对象,以数据供方、需方为主体,通过流通实现参与方各自诉求的场所,是一系列制度和技术支撑的复杂系统。[3]
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测算数据,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整体将进入群体性突破的快速发展阶段。从宏观经济增长层面来看,数据要素对2021年GDP增长的贡献率和贡献度分别为14.7%和0.83个百分点;从行业发展层面来看,数据要素对各个行业的产值影响具有较大差异,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出对数据要素最为敏感;从企业绩效层面来看,数据要素显著提升企业总资产净利润率,数字化转型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最大。[4]
(2)数据交易市场及规模
以数据要素的产生到发生要素作用的全过程进行划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分为七个子市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流通、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和生态保障。[5]按照数据与资金在主体间流向的不同,数据要素市场主要存在三种流通形式,包括开放、共享、交易。[6]。数据开放指提供方无偿提供数据,需求方免费获取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数据共享是指互为供需双方,相互提供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双向流通形式;数据交易是指提供方有偿提供数据,需求方支付获取费用,主要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也就是说,交易是一种数据流通形式,数据交易环节也是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的核心环节。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整体市场规模不大,还未形成统一的、实现数据要素的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的数据交易市场[7]。尽管全球数据交易都尚处在探索阶段,我国的突出问题在于数据产出多但利用率不高。我国是全球第二大数据产出国,但数据交易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8]数据交易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则供给不足。2021年我国数据交易规模超500亿元,其中以数据交易所/中心为主导的场内交易占比2%,由企业等主导的场外交易占比98%,预计2025年整体市场规模将超2200亿元,场外仍占主导。[9]
3. 数据交易配套制度
数据具有虚拟性、低成本复制性和主体多元性,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非竞争性、潜在的非排他性和异质性。数据的上述特性使其难以直接沿用传统生产要素配套的规则体系、生态系统。[10]
影响或阻碍数据流通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数据确权问题。传统生产要素治理的前提是产权清晰,但数据由于其上述特性而难以界定产权,进而难以进行数据交易。现阶段产业中解决数据权属问题的核心需求,不是决定数据所有权,而是理顺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间的不同权益,优化利益分配。
第二,数据定价问题。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不完全适用于数据要素,且数据交易市场未成规模,导致供需双方对定价缺乏依据。当前数据交易主要采取卖方定价和协议定价的方式。卖方定价由卖方主导,缺乏供需双方在市场机制下的博弈;协议定价则时间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通过数据交易可以促使和鼓励市场主体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
第三,数据安全和信任问题。数据流通可能侵犯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数据产品难以标准化,数据质量难以保障,导致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加剧信任问题。以上问题有待利用隐私计算[11]等技术手段解决。
4. 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
(1)概述
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是指线上或线下的、有相应设备和人才支撑的、已制定相应的交易规范和市场准则的、能聚合大量参与主体使数据自由合法交易的场所,包括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中心和数据交易平台等。[12]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我国各地先后成立48家数据交易所(中心、平台),其中部分已注销,仍有部分数据交易所正在筹备建设中,具体情况见下表:
(2)类型
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对数据交易平台的分类,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可分为国有资本主导的数据交易平台、私营资本主导的数据交易平台和非公司形式的数据交易平台。
(3)发展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3]:
第一,发展经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以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数据交易机构大量涌现,第二阶段以2021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数据交易平台的成立为标志,数据交易机构迎来了第二轮探索期。
第二,平均注册资本金近1亿,华东、华南、华中地区为主要集聚地。最近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公司融资力量雄厚,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
第三,形成佣金收取、会员制、增值式交易服务等多种盈利模式。
通过收取交易手续费创收的佣金模式,优势为门槛低、简单易行,但弊端是可能抑制交易需求,导致交易主体绕开平台交易的现象发生。通过收取会员费创收的会员制模式,有利于催生出企业之间的长期数据合作,交易安全性和交易质量更容易获得保障。在增值式交易服务模式下,数据交易平台部分承担了数据清洗、数据标识、数据挖掘、数据融合处理等数据服务商的职能和角色。当前大部分数据交易平台都提供相应的数据增值服务模式,且该部分业务在平台营收中的占比不低。
(4)发展趋势
我国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的发展有以下趋势[14]:
第一,数据产权制度日趋受到关注,数据登记成为破解确权难题第一步。从当前数据交易流通的实践来看,个人数据和政务数据的权属问题相对清晰,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则较为复杂;对于企业数据,权属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形成市场激励,鼓励市场主体对数据领域的持续投入和开发。各数据交易平台逐步形成了数据登记、技术赋能数据权益使用等确权模式。数据交易平台大都绕开了关于数据权属问题的争议,采取了“所有权+用益权”的模式推进数据流通,既承认原始数据产生者(如APP用户等)对数据的所有权,又不妨碍相关主体对数据价值的开发利用,在保护用户隐私等权利的基础上发掘数据价值。
第二,参与交易的数据类别逐步扩大,医疗、交通、工业用电数据等成为数据需求新热点。
第三,隐私计算等相关技术加速应用。包括通过隐私计算保障源数据安全;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调用的全链条监管;通过数据水印技术完成数据泄露的溯源和追责等。
第四,政府公信助力海量数据汇集,交易机构公共服务价值导向渐显。数据交易机构力推规模化发展,国有资本控股或100%持股成为重要趋势。政府公信力为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信任背书,推动更多高价值公共数据进入数据交易市场。
第五,数据交易上下游产业链雏形出现,“数商”生态有望赋能数据产业发展。数据交易流通不仅包括发生在交易平台上的部分,也包括交易前、交易后和数据出入境等环节,不同环节均有望孕育出相应的数据服务提供商。
(5)存在问题[15]
首先,从经营状况上来看,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的业务不活跃,甚至出现运营困难。由于前述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交易风险较高,部分平台或机构的交易量极低。总体来看,早期建设的数据交易机构大都没有找到成功的商业模式,多数机构已停止运营或转变经营方向,发展情况未达预期。[16]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理论上可以通过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交易,避免数据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与信任问题。但是,目前数据产品仍然无法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差。
其次,从全国和区域布局来看,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缺乏规划统筹,尚未形成互联互通机制。现有数据交易机构多集中建设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省市,可能形成区域壁垒和产业壁垒,造成多个区域分隔市场。多数机构为主要面向省内的区域性机构,一省之内多家数据交易机构如果不做好统筹、错位发展,容易出现同质化竞争和资源浪费。各机构对数据交易质量、交易流程和业务规则的标准规范各不相同,提高了数据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积极性。
最后,数据交易场所(平台/机构)的新技术支撑尚不充分。数据交易机构中设有官方网站、公开运营的并不多,且活跃度不高。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范围小,技术成熟度不足,目前主要还是头部数据交易平台在做相应的技术拓展,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新建的一批数据交易机构从强化技术支撑、完善配套规则入手,帮助市场建立信任、保障权益。一是搭建“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可信流通技术平台,二是发布数据交易规则和交易凭证,为交易主体权责划分提供依据,探索解决市场主体互信难的问题。[17]
(三) 数据交易所介绍
1.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1)基本情况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由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发起并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大股东是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其背后是通过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实控。
根据官网,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数所”)职能包括建立数据流通机制、推动建立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数据安全流通机制、探索构建数据交易服务体系等职能。
(2)交易标的
北数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服务、数据API、数据包和数据报告等。数据类型则分为公共数据、行业数据、科研数据、社会数据四大类,每个大类下涵盖多个不同领域的数据。
(3)交易模式
北数所采用“数据联盟,构建生态”的交易模式,依托数据交易中心建构“数据联盟生态”,建立了多层次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培育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数字中介服务产业生态;探索建立大数据资产评估定价、交易规则、标准合约、数据交易主体认证、数据交易安全保障、数据权益保护及交易争议解决等政策体系;联合相关成员单位推动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类数据融合应用,构建立足北京、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数据资源流通生态体系。
2022年1月,北数所宣布在全国率先建立数字经济中介产业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交易生态体系。
2.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1)基本情况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贵阳数交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4月,于2015年4月14日正式挂牌运营,是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交易所运营之初是混合所有制公司制,其后进行股改,由贵阳当地国资部门接管和运营。
(2)交易标的
贵阳数交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离线数据包、数据服务等。交易数据场景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地理空间、生活服务、气象服务、生态环境、智慧城市等。数据产品的数据来源以政府公开数据、企业内部数据、网页爬虫数据为主。
2022年4月,贵阳数交所上线全国首个官方数据专区“气象专区”;8月,交易所上线“电力专区”;12月,“政府数据开放专区”上线运营。
(3)交易模式
贵阳数交所成立之初采用撮合交易模式,由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交易的平台,允许数据提供商和客户之间进行多对多的交易。交易成功后交易所对数据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佣金,服务性质更接近交易中介。2016年4月,贵阳数交所宣布取消交易佣金制,改为增值式交易服务模式。
贵阳大数据交易流程包括:交易前需要账号注册、登记申请、获得数据商凭证、数据产品申请上架、获得数据要素凭证;交易中的交易撮合、合同签订、费用清算、产品交付;交易后的交易评价、交易备案。
3. 上海数据交易所
(1)基本情况
上海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数交所”)于2021年11月25日揭牌,2023年1月3日转入正式运营,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的准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和规范探索创新、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服务、数据产品登记和数据产品交易等职能。
(2)交易标的
上海数交所官网挂牌产品分为数据集和数据服务。2022年8月,上海数交所在全国率先设立数字资产板块,现阶段可交易数字资产主要包括文博衍生、数字文创、消费场景、品牌营销、产业应用、数据知识产权六种类型。
(3)交易模式
上海数交所交易模式为“场内交易、灵活交付”,形成了涵盖登记、挂牌、交易、交付、清结算、凭证发放六大主要步骤的业务交易流程,并提供数据交易全流程的服务。官网披露,交易前提供的服务,包含质量评估、合规评估、资产评估;交易中提供的服务,包含联合查询、联合识别、联合建模;交易后提供的服务,包含交易核验、仲裁纠纷。
4. 深圳数据交易所
(1)基本情况
深圳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数交所”)于2022年11月15日正式揭牌,是在市发改委指导下成立的国有全资企业。深圳数交所围绕合规保障、供需衔接、流通支撑、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
(2)交易标的
深圳数交所交易标的的分类,主要是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及其他。
(3)交易模式
深圳数交所作为信息枢纽、登记中心、服务平台、应用载体,提供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托管、数据开发、数据交易、数据交付等全环节服务。深圳数交所的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撮合平台、数据公证平台,以及深圳数据要素登记平台均为数据交易服务。
二、 数据交易监管
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保护数据安全,解决数据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都要求对数据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支撑数据交易的政策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有利于数据交易长效健康发展。目前,地方层面已经相继成立了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机构,监督管理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但是,数据交易监管也存在问题。首先,数据交易相关立法和规范标准尚未健全,尚未出台数据产权、数据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其次,相关法规偏重于约束,对数据应用的促进程度不高[18];最后,全国各地的大数据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行机制各不相同,数据交易市场缺乏国家层次统筹协调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
(一) 政策背景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提出健全市场发展机制,“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的第二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并强调“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2021年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9号),《“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主要任务,建立数据要素价值体系,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升数据要素配置作用。按照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建立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强化市场监管,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提出“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治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规范数据交易管理,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提升数据交易效率。严厉打击数据黑市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细化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的具体要点,提出“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二) “数据二十条”
1. 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于2022年12月19日对外发布。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亟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19]在上述背景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数据二十条”。
2. 主要内容
(1)一条主线
“数据二十条”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2)四个制度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四个制度: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3)四项措施
“数据二十条”推进四项措施: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积极鼓励试验探索,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3. 创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数据二十条”的一大创新是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即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数据二十条”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20]也就是说,谁对数据有投入、有贡献,谁就可以拥有权益。
4. 构建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
由于数据特性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挑战。“数据二十条”提出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两类主体。
“数据二十条”针对数据交易场所的已有问题,提出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共同发展、互联互通。
同时,“数据二十条”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了界定。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则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 国家数据局
2023年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23)》披露,我国拟组建国家数据局。
1. 背景
当今社会,数字资源、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意义重大,必须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开发、利用。在保持数据安全、行业数据监管、信息化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等现行工作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把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有关职责相对集中,组建国家数据局。
2. 机构设置
国家数据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
3. 职责划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四) 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1. 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的立法包括我国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数据安全顶层制度框架。
2. 地方层面
各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数据交易营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保障。地方数据立法情况见下表:
3. 国家标准体系
为支撑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落地,数据安全配套标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在数据交易安全方面,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GB/T 37932-2019)[21]、《信息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平台 交易数据描述》(GB/T 36343-2018)[22]、《信息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平台 通用功能要求》(GB/T 37728-2019)[23]、《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1部分:准则》(GB/T 40094.1-2021)[24]、《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2部分:数据描述规范》(GB/T 40094.2-2021)[25]、《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B/T 40094.3-2021)[26]、《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4部分:隐私保护规范》(GB/T 40094.4-2021)[27]。
三、 展望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转型的推进,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创新的可能性。
首先,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海量的数据资源。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成熟应用,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将迎来更多的数据源和数据类型。这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更广泛的数据选择,促进创新和数据交易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其次,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将对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政府加大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提高数据交易的可信度和透明度,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为数据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了更多的信心和保障。
最后,企业在数据交易领域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互联网巨头和科技公司已经建立起庞大的用户基础和丰富的数据积累,拥有处理和分析大数据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未来,这些企业将通过数据融合、跨行业合作等方式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
注释
1.黄益平:《循序渐进地建设数据交易市场体系》,2023.04.20
2.中国信息科技:《让数据变成资本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按下“快进键”》,2023.03.23
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2023.01
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2021-2022)》,2022.11
5.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院:《计算机行业2023年度策略报告:拐点已至,信创筑基,数据要素渐迎价值释放》,2022.12.18
6.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2023.01
7.翁翕:《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交易场所,为数据流通保驾护航》,发改委政策解读,2022.12.20
8.黄益平:《循序渐进地建设数据交易市场体系》,2023.04.20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数联网(DSSN)白皮书》,2023.04
10.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2023.01
11.隐私计算技术:指在保证数据提供方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的一系列信息技术。可以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保证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可用不可见”。
12.王珏:《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现状及监管分析》,2023.03.31
13.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数据交易平台发展白皮书》,2022.09.05
1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数据交易平台发展白皮书》,2022.09.05
15.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数据交易平台发展白皮书》,2022.09.05
16.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2023.01
1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年)》,2023.01
18.综合开发研究院:《统筹布局,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生态建设》,2022.03.16
19.新华社:《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答记者问》,2022.12.19
20.人民日报海外版:《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2022.12.21
21.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3731C917A6C627CA28E5D8B20B0344F7
22.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445371F13A0DED107EF13579D018ACEA
23.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08D6CC50248866DC52CF1EFD6399514B
24.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2772581DD1CD0F838F7CC633FCD2791E
25.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DD7283B8688CFCA9C5A2F30185653E2C
26.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A828BB9FA994CC7AD69F05CE7F0DF9B0
27.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AE0BB4B609A01CBD4235FEFB14BD80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