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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编者按
沟通交流制度的持续完善和提升,有利于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助推药品注册提速增效。CDE各宣讲人针对技术审评全流程多环节中沟通交流机制执行层面面临问题及重点关注事项的解析、答疑,清晰传递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夯实申请人准备工作质量,促进审评团队与申请人合作共赢的目标,以期有效解决有限审评资源与繁重审评任务及与日俱增的沟通交流需求之间的现实矛盾。本文通过CDE宣讲会六大板块分享内容,汇总整理形成以下四项沟通交流提质增效实务攻略以飨读者。
文章关键词:药品注册、审评审批、CDE宣讲会、沟通交流、药品注册管理基本制度
2023年3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或“药审中心”)举办了“药品注册研发沟通交流主题线上宣讲会”(“宣讲会”),这是继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完善沟通交流机制服务企业座谈会”后CDE再次与业界主动交流互动。笔者同时关注到,仅2023年一季度, CDE就发布了包括《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真实世界沟通交流指导原则”,2023.02.06实施)、《化学药品创新药Ⅲ期临床试验前会议药学共性问题及相关技术要求(试行)》(2023.03.24发布)和《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2023.03.31实施)等多项与沟通交流相关的制度文件及技术指南,作为药品注册管理基本制度之一的沟通交流制度体系化建设明显提速发展。
笔者理解,沟通交流制度的持续完善和提升,有利于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助推药品注册提速增效。CDE各宣讲人针对技术审评全流程多环节中沟通交流机制执行层面面临问题及重点关注事项的解析、答疑,清晰传递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夯实申请人准备工作质量,促进审评团队与申请人合作共赢的目标,以期有效解决有限审评资源与繁重审评任务及与日俱增的沟通交流需求之间的现实矛盾。
鉴此,笔者根据CDE宣讲会六大板块分享内容,汇总整理形成以下四项沟通交流提质增效实务攻略(附:一图了解沟通交流提质增效攻略):

攻略一:正确判断和把握提出沟通交流的必要性
首先,沟通交流应系针对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申请人需充分调研和评估与其研发品种相关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法律法规、技术指南等监管规则具体要求。实操层面往往因申请人对已有明确指引的规则体系了解不足、不充分,影响沟通交流实效,占用宝贵审评资源。以新药注册为例,建议申请人可参考药学、非临床、临床三个专业方向梳理与其研发品种相关的制度文件及技术指南体系,建立自身法规数据库,同时建议申请人发起沟通交流申请前可参考CDE官网发布关于沟通交流受理及一般性技术问题共性问题(https://www.cde.org.cn/main/xxgk/listpage/07edef25f1e7354bfd8490baa0ce056b)先行评估自身问题内容,确属不能涵盖关键技术问题,再行选择合适渠道提出。为清晰展示沟通交流本身的制度文件及技术指南体系,笔者汇总摘录如下:

其次,申请人需要明确拟沟通交流问题所属类别(依法应沟通交流/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可以沟通交流[1]),避免因程序性错误而影响审评审批流程。
攻略二:合理选择沟通交流渠道和方式
目前,药审中心建立了双向多形式沟通交流渠道,基本覆盖了药品研发及注册申请的各阶段。沟通交流方式主要包括由申请人提出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电话咨询、传真邮件咨询等;由药审中心发起的主动沟通交流、问询式沟通交流等[2]。合理的沟通交流方式选择,通常涵盖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根据各沟通交流渠道的功能定位选择适用方案:针对药物研发关键阶段重大问题,建议选择沟通交流会议方式;针对一般性技术问题,推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人之窗)咨询;针对注册受理和审评业务(不包括技术审评问题)的实时咨询,建议采用电话咨询方式;针对在审品种管理问题的咨询,建议采用电话或邮件联系。
第二,结合具体时效规则考虑选择适用方案:针对沟通交流会议,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30日内召开,Ⅱ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60日内召开,Ⅲ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75日内召开;针对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技术性问题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非技术性问题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邮件咨询的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实时电话咨询理论上时效性最高,但实践中咨询热线尤为繁忙,成功拨入难度较大。
攻略三:重点提升沟通交流问题和资料的质量
其一,沟通问题应尽量具体、明确,避免提出过于宽泛、指向不明确的问题。以会议类型的沟通交流为例,拟沟通交流问题应按学科分类,每个问题需包含相应背景材料,并有申请人提出的初步意见。仅有研究方案设计/数据陈述而没有具体问题,仅有问题而无背景资料,或仅有问题而无初步意见,均属问题指向不明,难以达成有效沟通交流共识;此外,提出问题过大,如已完成的药学、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方案是否支持提交IND申请,或现有数据能否支持上市等缺乏针对性问题,亦易导致低质低效沟通。
其二,沟通问题应尽量全面,涵盖关键技术问题所涉专业,针对同一适应症,不建议分专业提出沟通交流。相应地,申请人内部各专业负责部门之间有必要做好协调统一工作,多头分散沟通易降低沟通效率。
其三,沟通问题应选择合适时机,与所处沟通交流节点相匹配。仍以会议类型沟通交流为例,药品技术审评全流程涉及以下多个时间节点:Pre-IND,EOP 1,EOP2,Pre-NDA及审评反馈,申请人如拟在Pre-IND会议提出类似未来三期试验达到终点能否获批上市等超节点跨度问题,显然并非合适的沟通时机。此外,涉及临床试验方案的沟通是基于数据而非报告,取得试验数据即可提出沟通申请,无需等待报告出具延误沟通交流时机。
其四,避免提出临时性、发散性沟通问题。沟通交流仅就会前提出的拟交流问题逐条进行讨论,沟通交流会议过程中提出新的会议资料、产生的发散性问题以及临时增加的新问题原则上不在会议沟通交流范围内,需在会议结束后继续另行沟通。
其五,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与会议申请同时提交,并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准备齐全,否则,在CDE内部完成二级审核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前,申请人没有补充资料的通道,申请资料不全将直接导致沟通交流终止。因此,类似先提申请后补资料的“抢坑占位”操作不但不能加速申请进度,反而会导致申请被终止后仍需重新提交。
其六,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准备范围,应以所属品种审评审批相关技术指南及制度文件为依据。例如,《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Pre-IND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资料;《真实世界沟通交流指导原则》第三点则明确开示了真实世界研究实施前、研究进行中以及递交上市注册申请前各阶段沟通交流会议需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此外,笔者关注到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发布的沟通交流制度相关文章[3]中就资料准备问题的专家意见也值得参考借鉴,具体包括:
(1)Pre-IND沟通交流应当聚焦立题依据、临床开发计划以及早期探索性临床试验方案,相对应的资料应当着重早期文献调研、适应症背景、国内外诊治情况、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和早期探索性临床试验方案;
(2)EOP 2(二进三)会议沟通交流的重点在于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是否支持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讨论拟开展的确证性临床试验详细方案。相对应的资料准备应当聚焦于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既往与CDE的沟通交流记录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详细方案(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主要和次要疗效终点、统计学假设和分析方法);
(3)Pre-NDA会议沟通交流的重点在于讨论现有临床研究数据是否满足药品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因此资料的递交需要着重于确证性临床试验数据。建议应当提交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包括有效性总结、安全性总结、统计学分析、说明书初稿、上市后的风险计划初稿等。
攻略四:规避对沟通交流制度的认识误区
第一,不同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的行政许可属性,沟通交流属CDE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与技术审评审批相关问题,无法通过沟通交流解决。
第二,沟通交流不能代替现行药品注册管理体系中有特殊规则要求的其他程序,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等特殊程序需按规定单独申报,新增适应症、联合用药等需提出新的IND申请,针对前述相关问题的沟通交流意见亦不可代替相关法定流程的审评审评结论。
第三,沟通交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仅作为审评团队对沟通交流问题的参考资料,不纳入正式注册申报资料体系。
第四,CDE对补充资料有严格要求,IND申请期间不允许补充技术资料,NDA申请期间一次性发补、申请人按要求一次性提供全部补充资料,资料滚动提交适用于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且在审评过程中经沟通交流会议确认的特定情形;在CDE内部完成二级审核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前,申请人没有补充资料的通道,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后经审评团队审核需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的,才允许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并相应延长处理期限。
小结
沟通交流作为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连接药品研发和注册之间的信息共享、过程管理和协调服务的重要通道,良好的沟通交流以申请人交流前充分准备和交流后积极反馈调整为基础。夯实申请人主体责任,促进申请人与审评团队“双向养成”,将是沟通交流提质增效的制胜法宝和高能攻略。
注释:
[2] 《国内药品注册沟通交流制度介绍与思考》,李培,载于《中国药事》,2021年12月第35卷,第12期,P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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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依法应沟通交流”是指沟通交流作为申请附条件批准和/或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先行向CDE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并获得确认后,方可向NMPA递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是指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预防用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进行沟通交流;申请人如认为无需沟通的,可在申报资料中对无需沟通理由作出说明并承诺自担风险;“可以沟通交流”是指“依法应沟通交流”和“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国内药品注册沟通交流制度介绍与思考》,李培,载于《中国药事》,2021年12月第35卷,第12期,P1341.
[3] 详细内容可参阅《如何与药审部门实现有效沟通?》,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