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出于取证需要将行贿人作为受贿案件的证人,很少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近年来,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均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中纪委和两高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严惩行贿行为,不断加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2023年1月29日,烟草行业相关上市公司——集友股份(603429.SH)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徐善水个人因涉嫌行贿而被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并立案调查。这是近期以来第四家实控人被调查的烟草行业上市公司。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行贿行为的涉罪分析强调了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关注打造企业硬实力,建立阳光健康的企业文化,注重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是加强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防范。
文章关键词: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商业贿赂、经济犯罪
一、上市公司实控人行贿风波
2023年1月29日,烟草行业相关上市公司——集友股份(603429.SH)披露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徐善水个人因涉嫌行贿而被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并立案调查。
(公告来源于集友股份官网)
虽然对于调查的原因,集友股份并未具体说明原因,但是据多家媒体相关报道,纷纷猜测与烟草系统反腐有关。就在2023年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中烟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张水长,云南中烟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顾波,安徽中烟原总经济师姜亚维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外,据多家媒体报道,在集友股份之前,亦有多家与中烟存在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查:
华宝股份(300741)2022年1月2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耒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其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3年1月20日,公司公告称,从朱林瑶家属处获悉,安远县公安局已对朱林瑶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取保候审。同时,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对朱林瑶依法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前曾有报道称,华宝股份旗下的子公司云南天宏香精有限公司曾向云南中烟相关负责人行贿,而彼时朱林瑶是云南天宏的董事。而在朱林瑶被留置前,云南中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周涛也被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等。
劲嘉股份(002191)2022年4月15日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已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同年9月28日公司再度公告称,上犹县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乔鲁予的留置措施,目前乔鲁予能够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恩捷股份(002812)2022年11月23日公告称,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李晓明)和副董事长李晓华因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司2023年1月30日进一步公告称,近日相关部门已解除对李晓华的强制措施。目前,李晓华已在公司正常履行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责,参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二、 行贿行为刑事风险现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然而在以往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出于取证需要而将行贿人作为受贿案件的证人,很少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均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中纪委和两高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严惩行贿行为: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甘肃省纪委监委与省高院、省高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2022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涉招标投标、医疗药品等党中央查处行贿重点领域。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也于近日选编印发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同样涉及招投标等行贿重点领域。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2021年留置行贿人员5006人、处分4806人、移送检察机关2822人。此外,吉林省长春市纪检监察机关也公布2022年相关查处数据——共立案查处行贿人88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于2022年探索建立涉案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46家供应商纳入首批“黑名单”,46家供应商涉及煤炭、物流、建筑等多个行业。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也深化行贿人信息库建设,推出27家清廉民企创建培育试点单位。
由此可见,国家层面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正式摁下了启动键,行贿人能像此前司法实践中那般“全身而退”的情况恐不复存在,严惩行贿行为也已进入高压态势。
三、行贿行为涉罪分析
(一)涉及罪名
1.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入罪分析
1.行贿对象
🔷 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普通民营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人员
2.追诉标准
🔷 行贿罪:3万元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也可追诉之特殊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万元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追诉标准同行贿罪,若犯罪主体为单位,则追诉标准为20万元。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追诉标准为10万元,若犯罪主体为单位,则追诉标准为20万元。
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也可追诉之特殊情形: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20万元
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也可追诉之特殊情形:同对单位行贿罪之特殊追诉情形。
3.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均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1)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
(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所谓“好处费”、“返点费”往往均涉嫌构成行贿犯罪。
4.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四、结语
许多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对行贿行为心存侥幸心理,但侥幸往往是不幸的开端。随着国家层面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已经不能像以往那般存在侥幸心理。“世虽有侥幸之事,断不可存侥幸之心”,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关注打造企业硬实力,建立阳光健康的企业文化,注重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是加强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