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通过案例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十五章以专章形式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予以明文规定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纠纷总量依然较大(经裁判文书网检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年共检索到33072篇文书;2021年共检索到32935篇文书;2022年共检索到 14053 篇文书),且,融资租赁纠纷的标的额一般较大。本文以笔者亲历案件【(2021)辽0302民初630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程序及实体中遇到的问题作一浅析。
 
文章关键词: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纠纷、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定义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资金、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模式
 
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业务,其主要模式为售后回租及直租两种模式,实践中,又以售后回租模式为主。
 
售后回租交易架构图示:
 

 
直租交易架构图示:
 
 
二、案例——以(2021)辽0302民初630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一)程序
 
1、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等异议属常规异议,但,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在审核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住所地”“经营地”等具体地址及管辖机构的准确名称,并在审核补充协议时,保持补充协议的管辖机构与主合同一致,以避免给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二)实体
 
1、案件事实:
 
(1)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2021年4月21日,因被告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力按时支付租金,原、被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延期支付第二期租金。
 
(3)2021年5月6日,因被告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力按时支付租金,原、被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原告同意被告延期支付第三期租金。
 
(4)被告支付第二期租金后,未支付剩余任何一期租金。
 
(5)2021年9月28日,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租金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含加速到期的剩余各期租金),并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2、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给予被告2次延期支付租金,且双方签署主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全社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已经有了明确认知,因此,被告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除租金。
 
被告认为:被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无力支付租金,原告应免除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
 
3、法院判决
 
(1)从诉讼策略出发,原告在立案时选择了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审查后要求原告对上述诉请择一,在律师与法院、原告沟通后,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不再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在确认原告诉请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及律师费的诉请,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三、总结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注意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较高,因此,伴随的相关风险亦较高,所以,在融租业务操作中,为控制风险及利于诉讼,出租人应做到:
 
1、关于承租人的资信情况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承租人进行尽职调查,尽量掌握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并要求承租人提供便于执行的担保,例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不动产,上市公司的股票等资产。
 
2、关于管辖机构
 
出租人应严格审查合同,明确约定对出租人较为有利的管辖机构。
 
3、关于往来账目
 
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往来账目要清晰,应注明每笔往来款项归属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应款项期数、性质,避免产生纠纷时对于往来款的认定不清,便于代理人和法官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案情。
 
4、关于往来文件的收发
 
对融租业务的各个环节应留存书面材料备查并记录准确日期,例如:发出起租通知书及送达的证据等。尽量使用快递等可留痕的方式,在细节上不给被告抗辩的空间。
 
(二)本案对于今后代理工作的指导意义
 
1、关于管辖
 
原则上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确定管辖机构。但,根据笔者立案的情况看,在非发达省份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主管法官仍旧存在不了解融资租赁案件法律关系的情况,该种情况可能导致法官对于案件的把握不够准确。
 
因此,在审核融租合同时,可提示出租人将管辖机构约定为发达省份的仲裁机构,或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连接点的法院。
 
如在非发达省份立案融资租赁案件,宜事先准备好相关的书籍、法条、案例等资料辅助立案法官了解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律关系,增加立案成功率。
 
2、关于诉请
 
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出租人对于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的诉请应择一,此点应在诉前向出租人充分释明。
 
3、关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后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但,鉴于各地法院对于适用不可抗力的尺度不一,可将本案作为参考资料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