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一、引言
2019年以来,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中美贸易战以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在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领域表现得较为明显,其交易规模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笔者通过梳理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案例,发现实践中控制权收购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协议+要约收购、行政划转、换股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增发、破产重整中的收购等,其中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主要交易模式。本文将以协议收购模式为切入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探析。
二、协议收购的具体方案设计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中,以“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收购模式最为盛行。该种模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股权转让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部分转让给收购方,同时股权转让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一定比例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方行使,使得收购方达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直观理解一下:
案例一:华泰汽车协议收购曙光股份(600303.SH)

案例二:苏州隆越协议收购真视通(002771.SZ)

案例三:平潭创投协议收购汉鼎宇佑(300300.SZ)

我们通过分析以上案例可以发现“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的控制权收购模式除了程序相对简洁、易于理解和操作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收购方和转让方之间的利益,一方面收购方可以采用分期付款少量支付资金受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资金压力较小;另一方面转让方在受制于减持规则的约束下亦可高溢价获取退出收益。
三、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分析
(一)表决权委托在上市控制权收购中的运用背景

(二)表决权委托的法律关系及效力探析

(三)表决权委托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表决权委托本质上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按约定合理行使表决权,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
2.表决权委托并非“不可撤销”,《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在委托合同项下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但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3.目前的市场实践中,监管部门将表决权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收购方与表决权委托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即便表决权委托方只是部分委托表决权或采取了部分放弃表决权的方式),并以此判定收购方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核心问题及解决
上文对“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的上市公司收购模式进行了总体性的描述,下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以及监管部门的问询要点,重点提示实务中的若干关键问题。
(一)交易的前置审批程序
1.经营者集中申报

2.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股份转让方的承诺豁免或变更

(三)信息披露

五、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对股份协议转让的实施要点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
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收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操作步骤:



注: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后续到交易所办理合规确认及到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完备性,交易协议以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可能均需要进行公证,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交易双方一般会与公证处提前进行沟通,同时请公证员到现场进行公证。
六、结语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涉及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交易谈判、交易文件的起草与修订、交易所问询函的反馈回复、交易所合规确认办理、中登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等多个环节,且以上事项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均予以密切关注。控制权收购具有交易节奏快速,交易方案调整频繁的特点,对于中介机构的业务功底提出了严格要求。作为交易方聘请的律师,我们首先应深谙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结合前期尽职调查,设计平衡交易双方预期的交易架构,最后针对每笔交易的特殊性掌握包括证监会、交易所在内的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充分考虑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交易的达成,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