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各行业各机构纷纷为“抗疫”献力献策。在疫情肆虐之下,资本市场也在积极发挥融资功能为“前线”“补给”。随着国家监管部门各种政策的出台,各市场主体也在争先恐后地为自己发行甚至参与“疫情防控债”争“第一”。
一、疫情爆发以来的首单“疫情防控债”
(一)湖北首单疫情防控债(同时也是疫情爆发以来第一单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4日,武汉车都四水共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绿色项目收益公司债获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无异议函,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洪水、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提高武汉城市卫生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省首单获批的创新品种公司债券。
(二)首单金融机构发行的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发行首单金融机构疫情防控债(更确切说应该是政策性银行金融防控债),同时也是疫情爆发以来市场披露的第一单阻击疫情主题债券,发行金额为50亿元。随之,2020年2月6日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国开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进出口行”)分别发行135亿元“战疫专题债券”和30亿元“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
(三)首单民营企业发行的疫情防控债券
2020年2月6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民营企业首单疫情防控债券“20九州通(疫情防控债)SCP002”,本期发行金额5亿元,期限270天,票面利率3.0%,创其2017年以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新低,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防疫用品采购及流通。
(四)首单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发行的疫情防控公司债券
2020年2月10日,兴业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公开簿记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票面利率为3.1%。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或因疫情受损的客户提供股权质押业务的资金、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等,该债券成为了全国首单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发行的疫情防控公司债券。
(五)首单融资租赁企业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12日,平安租赁疫情防控债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为1年期,票面利率3.1%,认购倍数3.5倍。本期债券为融资租赁企业首单疫情防控债,债券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行业和小微企业的资金投放,为疫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六)首单疫情防控资产支持票据
2020年2月13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电国际”)2020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疫情防控债)成功发行,发行金额15.51亿元,期限2.5年,发行利率3.50%,这也成为了全国首单疫情防控资产支持票据(ABN)。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流动性资金缺口,保障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等,基础资产为华电国际享有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款,因此也是市场首单绿色疫情防控债,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七)首单疫情防控资产支持证券
2020年2月14日,中交集团所属二航局在上交所簿记发行全市场首单疫情防控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规模2.3亿元,期限1年,优先级票面利率2.8%,7天完成发行,发行效率创供应链金融ABS产品历史新高。中交二航局发行疫情防控ABS,拟专项用于疫情期间对供应链上游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帮扶小微企业有序复工恢复生产。
(八)首单轨道交通企业疫情防控公司债(深圳市属国企的首单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19日,深圳地铁集团成功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募集资金将用于部署疫情防控等资金需求。本期债券发行金额3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3.05%。该债券为全国首单轨道交通企业疫情防控公司债券,亦是深圳市属国企的首单疫情防控债,是深圳地铁集团首次注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
(九)首单建筑类央企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21日,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全国建筑类央企首单疫情防控债的发行,债券发行规模35亿元,期限180天,票面利率2.3%。本次债券至少10%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支持下属单位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物资供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从资金上全力支持成员企业打赢疫情攻坚战。
(十)首单国有农业食品企业疫情防控债(北京区域首单国有企业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19日,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疫情防控债)成功簿记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180天,票面利率2.5%。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该集团下属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疫情期间猪肉类产品的保障采购。据悉,这是全国首单国有农业食品企业疫情防控债,也是北京区域首单国有企业疫情防控债。
二、“疫情防控债”概念
什么是“疫情防控债”?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2020年2月7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明确表示“绿色通道”的运行机制是“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且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债务融资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若募集资金全额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则可添加“(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上述标识的产品载体既可以是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常规品种,也可以是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其中,如以资产支持票据为产品载体,除募集资金全额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外,还支持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防疫相关领域,或上述资产对应的债务人/融资人为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上交所、深交所陆续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绿色通道”作出具体安排,加大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发改委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设立申报“绿色通道”,不限于“湖北省内”或者“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同时,“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上交所则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界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覆盖范围有所扩大。
简而言之,只要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方面的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债券均可称之为“疫情防控债”。如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方面的,则可称为“疫情防控专项债”。
三、“疫情防控债”品种分类
依据公开渠道获悉的“疫情防控债”发行情况。可以将“疫情防控债”按照不同标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发债主体不同,区分为金融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及非金融机构债(如证券公司、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上市民企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
(二)按照债券风险高低的不同,区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两种。利率债是利率水平较为接近无风险的收益债券,如疫情期间国开行、农发行及进出口行发行的“疫情防控金融债”。信用债则是收益率在无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溢价,如公司债、企业债、中票、短融。信用债对投资者的收益一般也高于利率债。
(三)按照交易市场不同,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和交易所(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疫情防控债”债券品种不同,交易场所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四、“疫情防控债”政策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等主体均对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出台了政策性支持文件。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文件汇总如下:




五、“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的使用
据搜狐财经及Wind资讯的统计,截至2月20日,共有43只企业“疫情防控债”发行,累计规模超260亿元。
从发行主体的类型来看,多为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领域企业。发行主体覆盖行业包括括医药、航空、投资及化学等各个领域。

依据公开的“疫情防控债”发行数据,疫情当下,同一主体“疫情防控债”的融资成本(债券利率)明显低于去年同期,监管机构对“疫情防控债”的审批速度也明显快于往年同期。目前披露,武汉车都四水共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绿色项目收益公司债从申报到取得无异议函仅用了2天时间(准备封卷材料并在春节后首个交易日提交,深交所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加急处理,于次日出具无异议函)。
依据交易商协会的《“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疫情防控债”募资并非全部要用于防控疫情,因此对发行人而言,如果能够搭上“疫情防控债”这趟“绿色通道”专车,发行“疫情防控债”切实能够缓和企业部分资金流动紧张的问题。正因如此,特提醒发行人不能忽视“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的特定用途。发行“疫情防控债”的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且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10%。除此之外,对“疫情防控债”的募集资金要留意如下规定:
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 [2014]第113号)规定,如选择以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方式发行“疫情防控债”,则应将募集资金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公司非经营性支出。如选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发行“疫情防控债”,则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除金融机构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同时,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证监会 2019年修订)明确,将“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的主体作为限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负面清单主体。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交易商协会 [2009]第14号)规定,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交易商协会 [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交易商协会[2014]10号)规定,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所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交易商协会 [2017年修订)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综上,疫情时期,发行人可以“借力”“疫情防控债”的“绿色通道”,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但不可将发行“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招致监管机构的处罚,甚至面临再融资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