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新冠状病毒肺炎在全国爆发后,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开展了形式不同的募捐活动,海内外各界的爱心人士、企业等也纷纷伸出援手,踊跃捐赠物资和款项,为国家防控疫情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公益(慈善)募捐是一项影响广泛的社会活动,需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为使有关人员对募捐、捐赠的有关法律规定有较好的了解,笔者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对公益募捐的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一介绍。
一、公益募捐的定义
公益募捐这一概念是与私益募捐相对的民间称谓(所谓私益募捐是指相当于个人求助,是处于困境的个人向社会求助以获得财物支援、具有利己性的活动),是指出于公益目的或宗旨而开展的募捐活动,可等同于《慈善法》中的慈善募捐。(《慈善法》所称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目前我国规范公益捐赠和慈善事业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向疫区捐赠的行为应当属于此处说的公益事业。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均属于慈善活动。向疫区捐赠的行为也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
二、公益募捐的主体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且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形式。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的说明:对个人或组织向社会求助法律不予禁止;同时,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允许企业、个人向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捐赠)。但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为他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活动须由慈善组织来开展。
三、公开募捐应遵守的规定
(一)公开募捐的程序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二)公开募捐的形式
公开募捐的形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如果是线下募捐,一般应在该组织所属辖区内进行;如果通过互联网开展,则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相关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如无捐赠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三)慈善财产的使用
1.有捐赠协议的财产的使用
捐赠财产的分配使用应当依据捐赠协议执行,不能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更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而且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无捐赠协议财产的使用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分配财产。如果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都是违法的。
3.慈善财产的投资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投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而且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四)募捐信息的公开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也明确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四、非法募捐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从事募捐活动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二)慈善组织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2)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3)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4)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6)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7)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假冒慈善组织募捐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