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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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过后企业负债化解之路(系列之一)——与破产有关的基本知识

2019年12月以来,自武汉开始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老百姓的神经,疫情不仅仅影响人民生命健康,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更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我们当前能够见到的是,2020年春节消费大幅减少,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叫苦连天,大批企业停工,生产短期难以恢复。我们不忍见到的是,因为前期经济不景气或政策调整原因已经举步维艰的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压力激增,苦苦支撑仍可能难逃 “死亡”的状况。

如何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如何将优势企业、优质资源盘活,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系全社会在疫情过后需要长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稻盛和夫说,“萧条意味着艰难和痛楚,但萧条可以而且必须成为企业再次飞跃的台阶。”从一个在破产法律服务领域从业十年的律师角度,如何从疫情所带来的“百业萧条”的现状中,化解负债困局,找使企业重获新生,除了依靠政策扶持、再贷款、削减用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等, “破产重组”必然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为此,笔者将就破产基本知识、各类债权保护、重整可行性识别判断、破产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人员责任规避等多方面内容作系列讲述,供各方参考。本文为开篇。

 

一、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目的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简单讲,系司法机关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原因,是当事人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将破产原因归纳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理论上,不能清偿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偿还到期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事实。实务中,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重整放宽: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实务中,需要结合债务人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资产及负债规模、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多方面提交证明资料或说明文件,论述其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三)破产的种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基本流程为

 

二、破产制度功能

随着破产制度的发展,其已经不再是公平清偿债权人那么简单,其功能或称制度价值由单一清偿发展为破产保护和拯救,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以延缓或减免债务从而获得喘息机会,也可以通过吸引投资人,利用资产、股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手段获得拯救和新生。就此,笔者后续还将进一步介绍。疫情下举步维艰的企业利用破产制度可以达成如下目标:

(一)彻底化解企业债务

经过破产程序,得以彻底解决企业历史债务问题,如职工债权、欠付税款、欠付银行债权等,均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理、解决。彻底化解企业债务压力,轻装前进,使企业或优质资源在破产后得以快速发展。

(二)止息

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受理日,债务停止计息,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债金额,避免持续累加利息、复利、罚息,使企业重拾重获新生的希望。

(三)彻底解决企业的诉累

企业破产前,往往疲于应对各种债务纠纷,受各种诉累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生产,甚至因债务纠纷对企业主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破产程序启动后,可以将各类纠纷纳入到破产程序中一并解决,帮助企业尽早摆脱诉累。

(四)盘活企业资产,解除执行查封

破产程序中对企业财产的执行中止,对企业财产查封予以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亦暂停行使,因此能够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恢复企业生产活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营,从而使企业能够尽早化解债务危机。

(五)恢复信用,提高融资能力

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后,企业债务得以缓解,同时,因企业被执行案件全部了结,信用得以恢复,能够使企业具备对外融资的能力,为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创造条件。

 

三、破产申请

(一)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部分省市设立有专门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比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北京市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对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了解。

(二)申请材料

通常,破产案件申请应递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债务人申请都需提交)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2、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4、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破产程序成本

(一)时间成本

企业破产法对申请后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相对明确的时间规定,实务中,各案破产程序耗费时间长短不一,以北京市为例,大多耗时在6个月以上至1年半左右时间。

(二)费用成本

破产程序本身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实务中,现阶段仍有不少受案法院要求申请人在受理前预交破产费用,通常预交费用额度在5-15万元之间。

破产程序中除管理人履职所必须支出的工作费用外,需按照管理人报酬标准支付管理人报酬,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1、管理人报酬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2、案件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注意,破产案件受理费由破产财产中支付,无需预交。

 

五、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选任管理人:

(一)人民法院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通常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二)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2、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竞争选任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附:破产申请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