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七步骤助力企业,快速识别并化解疫情期间履约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性和防控期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和民商事经济活动。对于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既有合同的后续处理等问题,仍有许多企业颇感困惑。对此,本所律师以“不可抗力”事件为出发点,简要归纳为以下七个步骤,以期助力企业,减免损失。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力证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自年初爆发至今,全国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其中不乏延长假期、限制出行甚至是“围城”等防控措施。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参考03年非典期间最高院出台的通知(已废止),新冠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个案中,若新冠疫情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本所律师推荐以下途径和方法,帮助企业打通“不可抗力”证据收集渠道。

1、政府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各地政府针对本地区的疫情发展和防控情况已相继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文件,企业应持续关注和深入研读,并及时收集整理与自身相关、与既有合同相关的官方信息。

2、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对于已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患者或与其有密切接触者,在各地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可联系该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与员工保持密切沟通,注意收集员工的相关证明文件。

3、贸促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月30日发布《中国贸促会扎实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各地分会也相继发布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国际商事相关服务内容进行明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或地方分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4、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

企业应关注各类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暂停、取消运输服务的通知文件,对于与履行合同息息相关的通知,应及时收集、妥善保存。

5、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企业可以联系当地公证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公证,例如深圳市公证处目前已畅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办理的通道。

6、其他国家公布的针对中国疫情的禁令

涉及国际贸易或人员往来的企业,应时刻关切其他国家出台的有关措施,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已相继宣布暂时禁止来自中国的非当地国籍人员入境。

 

第二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研判影响程度,从而解除、变更或延迟履行合同

企业完成第一步后,需要重点判断疫情的发生和防控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限制了合同履行,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1、合同性质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自1月23日起,武汉市已“封城”,该举必将对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不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对“困”于武汉地区的自然人无法在其他省市地区履行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时,亦应相应免除责任。

但是,本所律师认为并非所有“武汉类合同”都可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而应根据合同内容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甲公司在武汉,疫情爆发前与李四约定,一个月内向李四提供法文翻译并通过互联网方式交付翻译成果,此种情况下,甲公司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应属违约。

2、“封杀”射程内,不可抗力可免责

若企业经营活动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开展或从事的营业范围内,则可能直接导致相应合同无法履行。例如1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紧急通知,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各地文化和旅游系统相继取消或暂停各类文旅活动。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再如,黑龙江省禁止公共娱乐场所、休闲健身场所和教学场所营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若既有合同与政府禁令直接相关,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解除合同,免除自身违约责任。

3、坚持区分原则,合理规避风险

因疫情对个案的影响程度轻重有别,会引发以下不同情形:

(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若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可及时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协商解除(变更)合同。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若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对未受影响的部分,仍有义务全面履行,对不能履行的部分免除各方责任或协商变更。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若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则可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在暂时不能履行的期间内免除各方责任。

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进行区分,以确定既有合同属于哪种不能履行,并在此基础上合法、合理行权。

 

第三步、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提供证明文件

《合同法》第118条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的规定,说明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受影响一方应履行通知和证明义务。

 

第四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注意防止各方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例如:在需要其他第三方(承运人、中介机构等)提供服务的合同履行中,及时通知第三方暂停或终止服务;履行合同需要原料供应的,及时采取退货、提存、变卖或延迟交付等处理方式。对于未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五步、主动联系沟通,平等协商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并不是个例,需要寻找一种社会广泛认可又兼顾公平的方式来处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积极主动联系其他当事人,评估疫情发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优先选择协商延期履行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予以适当倾斜,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第六步、寻找外部途径,争取调解处理

若各方无法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可以选择行业协会调解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示范调解中心、海事调解中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多元化的民间调解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中心的作用,“短、平、快”地化解矛盾。

 

第七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当协商、调解无法化解矛盾时,应果断决策,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事实清晰、依据充分,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前向对方发送正式函件,表明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的立场。若仍有较大争议,则可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判断后,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

随着疫情的发展,因防控措施引发的民商事纠纷将逐步浮出水面,司法机关会否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统一适用认定标准和审判尺度,本所律师将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