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近日,S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函,部分违规事项如下:
2026年6月9日,S公司披露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并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称,公司拟与Z及H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磷化铟衬底的研发和生产销售。公告显示,合资方H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及电子元器件销售。同时公告显示,磷化铟衬底项目一期投资主要工作包括厂房、装修、生产环境、设备采购、人员组建及生产手续等工作落实,建设周期10个月。预期达到年生产12万片4-6英寸磷化铟衬底。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6月13日披露回复公告称,H公司仅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且截至2026年3月31日净资产-21,287.85元,已资不抵债,人员为0。关于投资项目的10个月建设周期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阶段预估用时”,未包含开始正式建设前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前置手续用时,亦未包括建设期后的工艺调试与试生产用时、小批量生产与客户验证用时等,且非10个月内能够无条件实现达产、产生收入或利润。
—2026/06/1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本案中,磷化铟衬底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S公司披露的设立合资公司公告涉及磷化铟衬底业务,但未说明合资方仅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净资产为负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也未就10个月项目建设周期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问询后才发布回复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在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尤其是涉及近期市场热点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完整、充分,不得隐瞒关键事实或选择性披露;同时须就重大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避免片面陈述、误导投资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