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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W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Y先生先后收到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出具的警示函和监管函,部分违规事项如下:
2023年12月28日,W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Y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大股东S所持670万股公司股份,Y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24年5月7日,前述670万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
2026年3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Y所持公司278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成交金额9,146.20万元。前述司法拍卖构成减持,违反了Y作出的公开承诺。
—2026/06/15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本案中,Y因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构成被动减持,也违反了其此前作出的三年内不减持承诺,构成违反承诺的违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作出股份锁定期承诺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债务风险和资金安排,避免因外部因素被动减持股份导致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