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跬步千里,以匠心传承铸品质服务
实务 研究 | 新法 速览 | 热点 解读 | 案例 分析 |
文章导读
你以为的“办贷捷径”“换汇妙招”“赚钱零工”,可能正把你推向刑事犯罪的深渊。如今防范电诈的宣传铺天盖地,不少案例里,靠着被害人亲属的警觉、银行与公安机关的尽职尽责,老百姓的财产得以保全。但站在律师的专业视角,我们却屡屡见到令人惋惜的场景: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出于情面,或想着赚点零花钱,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不料被电诈分子利用转移赃款,最终身陷囹圄,弄丢了来之不易的工作,断送了本该光明的前程。
有人或许会说,只要看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贪图小便宜,就万无一失了?答案是否定的。这两年笔者经办的多起案件里,有人为顺利获批贷款,按中介指示反复刷银行卡流水;有人想靠“对敲换汇”省下手续费,私下帮人兑换外币;还有人单纯想赚点跑腿费,就帮陌生人转账取现。这三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和其他犯罪。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以自己接触过和办理过的案件,以案说法,拆解这三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帮你避开这些看不见的“牢狱陷阱”。
文章关键词:刑事犯罪、掩隐罪、帮信罪、银行卡、法律风险
开始阅读
一、办贷刷流水:看似“走流程”,实则沦为犯罪工具——办贷刷流水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定义
办贷刷流水是指犯罪分子以“提高贷款额度”为由,诱导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虚假交易,通过反复转入转出大额资金来制造银行流水的行为。这种看似“走流程”的操作,实际上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洗钱的重要手段。
生活中,很多朋友应该都接到过办理贷款的骚扰电话,我通常的反应都是直接挂断并拉黑,因为我并没有这方面的需求。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骚扰电话并非全部都来自于助贷机构,有些就是电诈分子精心设计下的“圈套”。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L先生长期经营一家门店,因为疫情资金链断裂,祸不单行的是,银行认为其资质一般不给放款,L无奈之下只能找到所谓的“助贷机构”。根据助贷机构工作人员的指示,L前往外地,工作人员让L签了贷款合同和保密合同,同时,其告诉L,因为L的流水不符合要求,如果想贷款的话就需要“刷流水”,即“助贷机构”往L的银行卡里打钱,L取现,这样能够显示出L的账户内有超过贷款金额的流水,可以顺利批贷。L信以为真,就跟随工作人员来到银行门口,待资金到账后便迅速取现交给所谓的工作人员。取现不久后,L的银行卡即被反诈中心冻结,公安机关也来电告知L涉嫌犯罪,之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处L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W先生投资一家公司,因为疫情资金紧张,这时恰好有办贷的骚扰电话来电。W先生根据“该员工”指示,来到酒店开房,在房间中根据对方的要求“刷流水”,使得资金在自己的多张卡内来回倒账并最终转制至对方指令的其他银行卡中。操作完成后,“该员工”就直接拉黑W先生的所有联系方式,反诈中心也来电并告知其涉嫌刑事犯罪、银行卡被冻结,之后,W先生被某市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法律定性
从法律定性来看,办贷刷流水行为的罪名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1)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在办贷刷流水过程中,与电信诈骗分子形成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其与诈骗团伙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构成诈骗罪共犯,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涉嫌构成掩隐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号协助转移,则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注意的是,该明知可以通过异常行为推定。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涉嫌构成帮信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资金性质,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7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明知”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例如,行为异常性——行为人在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继续操作,或者配合时间较长、操作频繁;认知能力——行为人具有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应当知道正常贷款不需要刷流水;获利情况——行为人收取高额“手续费”或“好处费”,明显超出正常劳务报酬范围;逃避监管行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删除交易记录等。
二、对敲换汇:图省事省手续费,踩中跨境赃款转移红线——对敲换汇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定义
“对敲换汇”是指不通过正规外汇渠道,私下与他人约定境内人民币转账、境外外币交付的换汇方式,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如果换汇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还可能涉嫌构成其他犯罪。
咱们国家规定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但出于额度不够用、用途不合规、追求便捷性等各种目的,很多个人或者公司会通过所谓的换汇中介或者“地下钱庄”进行换汇,这期间,极易被电诈分子利用来转移赃款。
(二)典型案例
某国内公司有一笔境外大额收入,为了规避结汇手续费及繁琐的证明材料,该公司通过中间人联系上从事私下换汇业务的中介。之后,该公司向中介指令的境外账户转出美元,并提供了境内账户用于收款,结果,境内账户在接受第三方账户转入款项后很快被冻结。随后,公司负责人通过银行联系公安机关后得知,其境内账户接收的款项为电信诈骗款项,公安机关要求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说明情况,并且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上述款项全额返还给被害人。
(三)法律定性
从法律定性来看,对敲换汇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换汇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理论上,未取得资质的所有换汇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中介(也有人称之为“地下钱庄”),其私下换汇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5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涉嫌构成洗钱罪:如果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对敲换汇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涉嫌构成掩隐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对敲换汇方式帮助转移,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所得,指的是除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三、帮人转款挣跑腿费:贪小利吃大亏,成了赃款“搬运工”——帮人转款挣跑腿费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定义
“帮人转款挣跑腿费”是指行为人以收取“手续费”或“跑腿费”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帮信罪中最常见的“跑分”指的就是这种行为。
有人觉得“只是帮人转个账,赚点辛苦费,没什么大不了”,却忽视了资金背后的猫腻。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W是一名大学毕业生,毕业之后还未找到工作,某天,发小儿通过微信联系她,告知有赚外快的机会,具体操作模式是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使用,一次可以获得几百到一千元不等的报酬。W犹豫再三后,在金钱的诱惑下加上发小儿的催促下,与发小儿碰面,并将手机交由对方使用。结束后,发小儿将W的手机交回告知其卡内留有一千多元的报酬。不久后,W便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告知其涉嫌帮信罪,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Z是一名老人,每天梦想能够挣钱帮助儿女减轻负担,某天,其网友告知其国家对于困难老人会发放专项的扶贫款,Z信以为真,按照网友的指示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指令下载手机银行APP并交由他人使用,过程中还配合进行面部识别,转款多笔后,反诈中心将其银行卡冻结。案发后,Z才知道,该网友使用其银行卡接收上游电诈犯罪所得,并通过其银行卡将赃款分散转移至其他银行卡内并取现或者“对敲换汇”。不久后,Z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以涉嫌帮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法律定性
同“办贷刷流水”一样,“帮人转款挣跑腿费”的行为,一样会涉嫌诈骗罪、掩隐罪和帮信罪,此处不再赘述。
四、风险防范建议
看完上述案例后,大家还会觉得电信诈骗离我们很远吗?还会认为只要不贪小便宜就不会被骗,不会有法律风险吗?相信阅读到这里的读者应该对电信诈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当然,上述案件在笔者的帮助下,有些做相对不起诉没有留下案底,有些被单处罚金免除牢狱之灾,有些被宣告缓刑避免身陷囹圄的结果。但是,我们需要清醒的认识到,上述三种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均涉嫌刑事犯罪,一旦出事真的是后悔莫及。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结合之前办理过的案件,作以下建议:
1、办理贷款一定要选择银行或其他金融、类金融机构等正规贷款渠道,杜绝“刷流水”等违规违法行为。
2、选择正规渠道换汇、警惕异常汇率、慎重使用虚拟货币,日常交易过程中要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和相关资质。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切勿轻易将个人信息、银行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给陌生人。
4、拒绝帮助朋友的高危行为,特别是代收资金、刷脸验证等行为,谨慎处理不明转账,必要时联系银行或者公安机关核实。
5、树立正确财富观,拒绝高利诱惑,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
6、注意保留证据,保存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关键时刻可以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