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稳致远,以稳步前行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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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以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最新政策及IPO关注问题

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以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最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为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以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政策,这些政策势必对拟IPO企业与前述主体进行合作带来重要影响。本文结合近些年国家对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主要政策以及IPO审核中涉及前述事项经常关注的问题作一总结和分析。

一、近些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主要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生效实施,2015年修订后于同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主要包括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并且赋予了高校、科研院所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所属科技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4)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5)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该法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如何与企业合作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合作方式主要包括六种: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上述六种方式基本涵盖了实践过程中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主要方式。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

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该方案继续为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企业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3.《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高校、科研院所角度对如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作出了规定,除了继续坚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大方针外,还细化了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等问题。

《意见》第二部分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2017年3月10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助力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是进一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的内涵精神,明确放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企业的路径。

同时,《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对此种情况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条例》针对北京市成果转化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人才评价、勤勉尽责制度、促进企业成果转化措施、公共研发平台建设。

内容上,《条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明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转化管理权限,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奖励报酬的规定,明确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措施。

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此外,北京市还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不仅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研究人员进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而且鼓励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北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此项规定为中小微企业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

二、2020年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民营企进行技术合作政策的重要变化

(一)国家政策变化

2020年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

该《意见》对高校如何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作出如下规定:高校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高校,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二)北京市政策变化

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教委会颁布实施《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建设一批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是促进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衍生创业等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的综合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了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的目的、建设原则和建设定位,市教委、依托高校和中心三方所承担的责任,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申报条件与评审流程,以及中心的制度建设、重点任务和自律管理要求等。

根据《管理办法》,北京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将成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合作的枢纽,将提升合作效率,更好的把控合作质量。

三、历史上IPO审核过程中对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受让专利/共有专利对应的发行人产品情况,以及该等产品对应的收入及利润占比

比如:优彩资源(股票代码:002998,2020年9月2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A股上市),主营业务为涤纶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该公司拥有的67项专利中有6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是从东华大学处受让。IPO审核时反馈问题问到,发行人前述受让专利对应的产品如何、该等产品对应的收入及利润占比如何。

(二)高校、科研院所转让该等专利履行的审批、审议程序,该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过程中,合作方式、协议、后续安排、利润分配等问题要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章程等有关规定。

比如:科前生物(股票代码:688526,2020年9月22日在科创板上市),主营业务为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该公司在反馈问题时即被问到,与华中农大的共有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程、发行人和华中农大各自的投入情况、合作协议是否有明确的权属约定、是否符合华中农大内部相关章程。

(三)相关专利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比如:前文提到的科前生物,在反馈问题时即被问到,需华中农大授权发行人使用的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生产、研发等方面的贡献,相关技术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程,华中农大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对相关技术支付费用是否公允,相关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结合与华中农大技术合作成果归属、资产移交及资源使用补偿等对发行人的收入、利润贡献详细分析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及其公允性。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专利对企业的重要程度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专利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是企业核心技术独立性的重要指标。倘若企业核心技术过于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专利上,那么企业的核心业务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将影响其IPO进程。

比如:龙软科技(股票代码:688078,于2019年12月30日在科创板上市),主营业务是以自主研发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为基础的信息化方案解决工作。其在IPO审核被反馈的问题就包括,龙软科技与北京大学合共有专利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发行人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及依据。

再比如:中控技术(股票代码:688777,于2020年11月24日在科创板上市),其核心业务为面向流程工业为主的工业企业提供以自动化控制系统为核心,涵盖工业软件、自动化仪表及运维服务的智能制造产品及解决方案。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48项与其他方共有的专利,其中45项系与浙江大学共有,2项系与浙江大学、中控集团共有,1项系与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共有,其中5项为核心专利,43项为非核心专利。IPO审核重点关注了中控技术与其他方共有专利形成的原因,发行人与专利共有权人关于专利使用的约定,上述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是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比如:亿华通(股票代码:688339,于2020年8月10日在科创板上市),主营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亿华通与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相关院系建立了全面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IPO反馈问题时被询问到发行人与高校合作研发的专利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贡献、发行人与上述机构关于合作研发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以及在相关合作项目中承担的任务与发挥的作用、合作研发的成果归属、研发成本承担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为排他许可

审核机构对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企业使用专利为非排他许可可能存在担心。其担心在于,当该专利被高校、科研院所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时,可能会对该企业的主要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科前生物(股票代码688526)在IPO反馈问题中就被问到,对华中农大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情况及其影响,是否可能在发行人上市或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大幅下降后扩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范围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科前生物在答复反馈时,充分论证了科前生物与华中农大及其他合作方的合作及研发安排,对公司未来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七)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专利和技术共有的情况

如存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专利且专利共有的情况,需要重点说明专利权归属方式、专利相关协议、专利所应用业务的独立性问题。

比如:科前生物(股票代码688526)在答复反馈问题时,对以下问题作了补充说明:(1)关于共有技术成果使用权限的约定,是否会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的使用和核心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在双方均对技术成果的取得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下,仅由华中农大向署名第三方收取合作协议对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3)相关风险披露是否有事实依据,与相关的书面说明是否存在矛盾,未来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追加收取相关费用的可能。

再比如:瑞松科技(股票代码:688090于2020年2月17日在科创板上市),主营业务为机器人与智能制造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应用、销售和服务。该企业部分知识产权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模式取得,属于相关方共同所有,相关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在各方各自适用范围内归各自所有。发行人律师在答复反馈问题时,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了重点说明:(1)棕橙智造(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简要情况,是否为发行人、上海交大关联方,参与合作研发的背景;(2)上海交大、东南大学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实施及转化情况,是否提供给发行人同行业公司使用;(3)前述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在发行人核心产品中具体应用,上海交大、东南大学在无须经发行人及广州瑞北同意的情况下,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产生经营重大不利影响。

(八)高校、科研院所职工持股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高校教职工问题

该问题涉及到拟上市企业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党员领导干部等。如果是党员,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规定:“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另外,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时是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发团队的核心人物,则更需要注意证明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的独立性,确保若实际控制人不继续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不会对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比如:龙软科技(股票代码:688078)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北京大学共有4项专利、与开滦集团共有2项专利,与中国神华及神华神东共有1项专利。同时,实际控制人毛善君在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今。反馈问题重点关注了发行人与其他方共同拥有专利的形成背景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毛善军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和高校、科研院所职工对企业的影响。

再比如:科前生物(股票代码68852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答复了以下问题: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再继续在华中农大任职,对发行人的研发、技术专利使用和生产经营造成哪些影响,主要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实际控制人及关键人员在华中农大的地位和影响力,利用华中农大的研发条件、研发设备和学生、教师或科研人员等,与发行人共同研发,或者将研发成果直接由发行人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等方面,证明实际控制人在华中农大任职不会对企业核心技术与主要业务造成影响。

四、结论

(一)国家从宏观上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产学研合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以以合适的形式与企业展开技术合作,很多公司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了业务发展,最终实现了IPO。以本文提到的IPO案例为例,科前生物与华中农大的共有专利为16件;龙软科技与北京大学共有专利为4件;瑞松科技与上海交大共有专利为2件,与东南大学共有专利合计6件;中控技术与浙江大学的共有专利则达到46件。

目前,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技术合作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

随着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实施,相信今后国家和地方将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产学研合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拥有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享有更多自主决定权,民营企业与高校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能够在自主决定权范围内更顺畅的进行技术合作。

(二)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合作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合作程序要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将专利转让或出资给民营企业,除涉密外不需要专利局审批,高校、科研院所方面需要按照内部章程进行审批,之后按照正常专利转让、许可流程进行。在企业IPO时,涉及该部分问题可由校方配合出具意见书。

2.合作方式要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合作时,要注意相关专利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合规,转让价格公允,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等问题,避免发生纠纷。

3.合作不能影响企业核心技术、核心业务的独立性 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的情形下,有时会出现专利或技术成果共有等情况,但企业仍要注意保持自己核心技术的独立性,不能形成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严重依赖。

4. 尽量回避实际控制人或持股人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

如实际控制人或持股人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需要进一步论证企业专利、技术对高校、科研院所不构成依赖,以及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不受实际控制人是否在高校、科研院所就职的影响。因此,应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或持股人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如无法进行前述情形的回避,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关工作和科研成果进行隔离。

5.如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的员工进行合作需避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所有权登记在高校和科研院员工名下的专利及高校和科研院所员工认为归属其个人的专有技术,在合作前应调查清楚前述技术权利是否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关,相应员工是否是前述技术的唯一和合法有效权利人,避免损害高校、科研院所利益和构成国有资产流失。